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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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99號原告 陳尚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宗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有關請求被告於臉書社團刊登道歉貼文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上開聲明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1,000+3,000=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