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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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 周永樂 即 沈頌煊 之繼承人
沈琬昀 即沈頌煊之繼承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周永樂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11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沈頌煊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沈頌煊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沈頌煊死亡後由聲請人繼承,因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第284號公示催告,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第28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香如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