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回復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 孫浩剛 訴訟代理人 黃叙叡 律師被告 林秀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回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25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所有權,於民國96年1月26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 孫天霸 所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72,3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9㎡×公告土地現值42,500元/㎡+建物最新課稅現值114,800元=3,47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452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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