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45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耀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958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應陳報是否
僅就修理費中新臺幣15,958元部分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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