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45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下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耀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958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應陳報是否
僅就修理費中新臺幣15,958元部分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