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110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高榮鋒
被   告  劉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110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6月16日下午2時5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3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宜璇
  書 記 官 廖佳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玖仟零 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
零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4月間向伊申請信用卡使用,並領
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萬事達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
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清帳
款,如逾期清償,即按年息19.71%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嗣
後未依約繳款,截至97年1月止,共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
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歸戶基本資料查詢、消費繳息總查表、消費明細
表及欠款彙整資料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佳玲
法官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廖佳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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