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390號聲請人 陳淑筠 上聲請人陳淑筠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警局出具之報案證明中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台端檢附報案文件僅載明票號及金額),請回原報案警局補載所缺資料,並將更改過後之報案證明補正到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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