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76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法定代理人 吳妙壽 債務人 賴晴 債務人 廖美惠 債務人賴 昆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柒仟玖佰肆拾肆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晴於民國99年起就讀私立明志科技大學期
間,邀同債務人廖美惠、 賴昆德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6筆,計新臺幣322,
941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賴晴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27,944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廖美惠、賴昆德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6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476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美惠、賴│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27944│昆德、賴晴│月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美惠、賴│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944│昆德、賴晴│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