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1317號聲請人安侯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是否為票據權利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及受款人皆非聲請人)。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秀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