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告甲○○○原告丁○○
86號原告丙○○兼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戊○○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分割遺產部分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34,0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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