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等五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夫妻剩餘財產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19,6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