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097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
林光彥 律師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如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097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
林光彥 律師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