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6號抗告人光原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7日通知抗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97年4月3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