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83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惠萍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08年10月4日當庭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及本院108年10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鳳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劉佳紋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635號被告蕭惠萍女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00號居新竹市○○街○段○○號2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惠萍基於傷害犯意,於民國107年8月21日上午10時許,在黃何麗位於新竹市○區○○路0段0號之住處,持瓷器茶壺丟擲 黃何麗玉 之頭部,致黃何麗玉受有頭部外傷、頭題瘀腫併開放性傷口等傷害。
二、案經黃何麗玉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蕭惠萍於偵訊時之供│證明被告於前揭時、地持瓷│││述│器茶壺丟擲之事實。│││││├──┼───────────┼────────────┤│2│告訴人蕭惠萍於警詢及偵│全部犯罪事實。│││訊時之指述││││││├──┼───────────┼────────────┤│3│新竹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證明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之│││明書1紙、現場照片10│事實。│││張(含受傷照片)││││││└──┴───────────┴────────────┘
二、核被告蕭惠萍所為,係犯108年5月31日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檢察官張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