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044號債權人 楊琇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石名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金額11萬元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借據約定自民國109年1月8日起,每月8日還款5000元至還款完畢,惟該借據並無加速條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