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36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訴字第236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訴字第2366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2453號、第2595號、第2684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高增泓書記官黃麗玉通譯許季由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二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97年6月16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自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2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前於91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嗣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8月又15日,而於96年7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甲○○不知悔改,竟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下列時間、地點,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警查獲:
㈠98年3月6日早上某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
○號6樓之9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予以燒烤,再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而於同日下午5時許,在其友人 涂湘鈴 位於高雄市○○區○○○路○○○號17樓之3住處,為警查獲,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㈡98年3月16日晚間某時許,在其前揭住處,以前述同一方式
,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經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8年3月5日下午7時30分許,在其前揭住處搜索而查獲,扣得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二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起訴書誤載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2小包),以及甲○○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供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物,嗣於97年3月17日,經高雄憲兵隊通知到案,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㈢98年4月8日凌晨某時許,在其前揭住處,以前述同一方式
,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上午7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為警查獲,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始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書記官黃麗玉
法官高增泓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麗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備註│├──┼────────┼───────────┼───────────┤│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85公克,因│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使用0.0272克,餘0.│98年03月18日鑑驗通知書││││5543克)。│。│├──┼────────┼───────────┼───────────┤│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1.09公克,因│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使用0.0281克,餘0.│98年03月18日鑑驗通知書││││8077克)。│。│├──┼────────┼───────────┼───────────┤│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7年04││││重0.037公克、驗後淨重│月27日濫用藥物檢驗鑑定││││0.027公克)│書。│└──┴────────┴───────────┴───────────┘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塑膠吸食器│1支│├──┼──────────┼────────┤│二│玻璃吸食器│2個│├──┼──────────┼────────┤│三│夾鏈袋│5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