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409號聲請人 陳秀如 權利人即被代位人 吳道 沄即 吳德 堅之.上列聲請人因被代位人 吳道沄 (即 吳德堅 之繼承人)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理由
一、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其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為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前段所明定。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為之,此有六十九年台抗字第二四○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聲請人陳秀如對系爭股票之權利人即被代位人吳道沄(即吳德堅之繼承人)計有新臺幣(下同)肆仟零叁拾萬元之債權,迄未受償,此有本院八十七年票字第四○五號民事裁定影本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主張吳道沄(即吳德堅之繼承人)為其債務人,應堪信為真實。次查,吳道沄(即吳德堅之繼承人)前不慎遺失前述票據,於一百年二月二十日向本院一百年度北簡字第七一五三號案件陳報其不知系爭實體股票現在何處,依程序已向警察機關備案該股票遺失等語,有該陳報狀影本附卷可憑。惟吳道沄(即吳德堅之繼承人)迄未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足知吳道沄(即吳德堅之繼承人)怠於行使權利。是聲請人為保全債權,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代位債務人吳道沄(即吳德堅之繼承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聲請公示催告,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40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權利人│├──┼───────┼───────┼───┼────┼───────┤│001│正大尼龍工業│EI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002│正大尼龍工業│DI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003│正大尼龍工業│DC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004│正大尼龍工業│FI0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005│正大尼龍工業│FI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50│500│吳道沄(即吳德││006│正大尼龍工業│FI000000-00│││堅之繼承人)│││股份有限公司│││││├──┼───────┼───────┤││││007│正大尼龍工業│CI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008│正大尼龍工業│GI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009│正大尼龍工業│FI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0010│正大尼龍工業│EI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011│正大尼龍工業│FI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012│正大尼龍工業│FI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22│22│吳道沄(即吳德││013│正大尼龍工業│FI120041│││堅之繼承人)│││股份有限公司│││││├──┼───────┼───────┤││││014│正大尼龍工業│FI120073││││││股份有限公司│││││├──┼───────┼───────┤││││015│正大尼龍工業│GI100067││││││股份有限公司│││││├──┼───────┼───────┼───┼────┼───────┤│016│正大尼龍工業│AC600086│1│100000│吳道沄(即吳德│││股份有限公司││││堅之繼承人)│├──┼───────┼───────┼───┼────┼───────┤│017│正大尼龍工業│GI600099│1│100000│吳道沄(即吳德│││股份有限公司││││堅之繼承人)│├──┼───────┼───────┼───┼────┼───────┤│018│正大尼龍工業│CI410073│1│1000│吳道沄(即吳德│││股份有限公司││││堅之繼承人)│└──┴───────┴───────┴───┴────┴───────┘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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