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9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月娥
一、債務人廖月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陸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柒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隋永玲 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隋永玲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
於新北市新店區戶政事務所,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廖月娥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