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金簡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宇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312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2044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13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鄭宇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鄭宇良能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付他人,足供他人用為詐欺取財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以遂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竟基於縱前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幫助洗錢」,應予補充)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晚間9時40分許,在桃園市龜山區東萬壽路(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萬壽東路」,應予更正)313巷警衛室附近,由其不知情之配偶 趙楊 立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之存簿、提款卡及密碼(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密碼」,應予補充)提供予 王驄淯 所指示前往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下稱王驄淯等,王驄淯所涉詐欺等罪嫌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中)所屬之詐欺集團。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中信銀行帳戶資料後,即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洗錢」,應予補充)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1日下午4時27分許前某時,使用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以如附表所示之帳號刊登販售如附表所示商品之訊息,嗣如附表所示之人透過網際網路登入臉書網站、IG後瀏覽,因而分別陷於錯誤,在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金額匯入鄭宇良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嗣如附表所示之人於匯款後,始終未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始悉受騙。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鄭宇良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 花鈺翔孫鈺婷林婷妤廖興君楊宜靜宋昀
蓁、 李欣穎陳彥霖徐明弘張育瑄劉軒志 、證人 趙楊立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3日中信銀字第1
092224839237063號函暨所檢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畫面、通訊軟體Messen
ger及LINE對話紀錄、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e動郵局未登摺明細截圖、臉書網頁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臺灣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三、論罪科刑:㈠按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被害人雖匯
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
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參照)。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檢察官原起訴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移送併辦意旨書認被告僅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但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及移送併辦犯罪事實及法條為如上所示,且本院亦當庭告知被告上情,無礙於其訴訟防禦權之實施。另基於檢察一體之原則,本院應即依公訴檢察官更正後之犯罪事實為審理,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2044
號)部分,雖未起訴,然與本案業經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㈣被告以一交付上述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
料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取告訴人花鈺翔等11人財物,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㈤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另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幫助一般洗錢犯行均自白不諱,爰依上揭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㈦爰審酌被告任意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容任他人從事不法使
用,使他人利用該帳戶取得詐欺犯罪所得,造成犯罪偵查困難,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非是。縱其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件幫助犯行,但仍有間接故意,自無從阻免本件犯行之成立,被告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又被告提供上開帳戶,未有獲利,併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告訴人等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所有上開金融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雖均係供犯本案所
用之物,然未扣案,是否仍存尚有未明,且上開物品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上開物品均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又本院遍查全卷未見被告取得相關犯罪所得之事證,自難認
定其已獲取屬其所有之犯罪所得。是本件既無現實存在且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即不得對其宣告沒收或追徵,末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臉書/LINE之帳號及暱稱臉書/IG商品資訊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1花鈺翔LINEID「qk0903」IPHONE11(128G)手機1支109年7月11日下午4時許1萬5,300元2孫鈺婷臉書社團「NitendoSwitch-二手主機.遊戲」、暱稱「 張岳 」、LINEID「qk0903」、LINE暱稱「chen~」Switch主機1台及遊戲片1片⑴109年7月11日晚間7時46分許⑵109年7月13日下午4許⑴8,700元⑵800元3林婷妤臉書暱稱「張岳」、LINEID「0000000」、暱稱「chen~」Switch主機109年7月11日晚間9時27分許(起訴書漏載「27分」,應予補充)1萬元4楊宜靜臉書社團「台灣Switch同樂會(買賣/分享/團戰)」暱稱「鄭宇良」、LINEID「qk0903」、LINE暱稱「chen~」Switch主機1台及遊戲片5片109年7月12日晚間12時36許1萬0,150元5徐明弘臉書社團「台灣Switch同樂會(買賣/分享/團戰)」、暱稱「鄭宇良」Switch主機1台及遊戲片3片109年7月12日上午10時16分許1萬3,150元6廖興君臉書社團暱稱「鄭宇良」、LINE暱稱「chen~」Switch遊戲片109年7月13日下午4時15分許2,000元7 宋昀蓁 臉書社團「台灣Switch同樂會(買賣/分享/團戰)」、暱稱「鄭宇良」Switch遊戲片2片109年7月13日下午4時46分許1,860元8李欣穎臉書社團「台灣Switch同樂會(買賣/分享/團戰)」、暱稱「鄭宇良」Switch健身環109年7月13日下午4時54分許2,260元9陳彥霖臉書社團「台灣Switch同樂會(買賣/分享/團戰)」、暱稱「鄭宇良」Switch主機1台109年7月13日晚間6時15分許1萬5,000元10張育瑄臉書暱稱「鄭宇良」Switch遊戲片109年7月13日下午4時4分許1,000元11劉軒志臉書暱稱「鄭宇良」Switch遊戲片2片109年7月13日下午4時39分許1,86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