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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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4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士弘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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