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號原告 李綉聰 訴訟代理人 邱柏青 律師被告 李婕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街○○號11樓之
3建物(權利範圍1分之1)、新北市○○區○○街○○號建物(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3)及坐落基地即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將系爭不動產之2分之1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查系爭不動產附近之最近一筆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萬9,000元,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9萬1,091元【計算式:(9萬9,000元×88.43平方公尺+9萬9,000元×16
1.22平方公尺×173/100000)×1/2=439萬1,0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5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2萬1,592元外,尚應補繳2萬2,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