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廢止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法字第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廢止財團法人南華大學之董事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如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財團法人不得自行變更。民法第60條第2項、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而毋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司法院秘台廳民三字第0960002946號函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廢止財團法人南華大學董事會組織章程,其業已經財團法人南華大學董事會第七屆第四次會議通過同意廢止,並提該會議紀錄及相關文件為佐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廢止之財團法人南華大學董事會組織章程,僅為財團法人內部機關即董事會之組織章程,而與捐助章程本身無關,且上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既經本院以99年度法字第19號裁定准予變更,顯見其現行章程已無任何窒礙難行之處。是財團法人南華大學董事會組織章程,既非關捐助章程本身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者,亦無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自毋須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祇須按首揭函釋意旨辦理即可。本件聲請人聲請法院廢止上開董事會組織章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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