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71號原告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清理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 賴清祺 被告 侯穎萱 即 侯思伃
王坤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原名太平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訴外人慶豐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受讓該公司與被告間之債權,而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有住宅抵押貸款償還保證保險賠款收據暨債權移轉證明書第2條、貸款契約第16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