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1號原告 徐聰順
徐聰榮 被告 顏光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19日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其餘45,050元則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102年6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6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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