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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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零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移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以99年度毒偵字第3128號為不起訴處分,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1包透明結晶物品,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認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淨重0.4021公克,有該院草療鑑字第0990800163號鑑定書附卷可稽,是扣案物品係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疑,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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