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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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216號聲請人 杜月惠 即香港商孟山都遠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之清算人相對人香港商孟山都遠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賴怡君 為香港商孟山都遠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香港商孟山都遠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業已於民國110年6月30日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賴怡君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44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