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70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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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04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支票(票號:TB0000000、RB0000000、TB0000000、TB0000
000、RB0000000)完整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共五件及支票(票號:BRB0000000)清晰影本一件。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