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玖佰柒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玖佰玖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需補繳新臺幣
玖佰玖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
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雲林縣斗六市○○路○○號)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雲林縣斗六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