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再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23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法定代理人 施姜曲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 律師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 高春菊 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本院102年度再易字第2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又前述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第436條之3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505條亦有明文規定。查本院93年度簡上字第22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程序為簡易訴訟程序,則本件就該確定判決所為之再審之訴,參照前揭法條意旨,自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又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第二審判決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情形在內,有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1326號判例要旨、87年度台簡上字第46號裁判要旨、93年度台簡抗字第19號裁判要旨足資參照。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47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以上訴人即再審原告於民國98年4月間約定○○○為對外代表執行合夥事務之人,尚屬有權代理云云,顯與商號組織變動相違。其次,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共同被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
703號、第704號刑事判決犯詐欺取財罪確定,故其不法行為不得成立代理,其所為投資不動產買賣,亦顯非執行合夥事務,且其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並足以影響於判決,自應准為再審事由。再者,被上訴人於前訴訟第一審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500萬元,且案情繁雜,法院應改為通常訴訟程序,並無裁量權,且不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等均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又原確定判決引用○○○等人在民刑事有關獨資之主張,竟判決當時無當事人能力之上訴人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之共同發票人,需負票款責任,即有理由與主文矛盾,故屬違反法令等語,並聲明:㈠原確定判決廢棄,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持有○○○簽發之系爭本票,對上訴人之票據債權不存在,並駁回被上訴人之反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
三、經查,上訴人雖執上情指摘原確定判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理由與主文矛盾之再審事由云云。惟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固規定,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然是否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如認無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未予改用,尚不得指為違法。上訴人於前訴訟第一、二審皆未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法院未予改用,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自不容上訴人任指其為違法。另上訴人其餘指摘之情事,多屬前訴訟第一審判決及原確定判決所為事實認定範疇而為爭執,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縱前訴訟第一審判決或原確定判決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結果與上訴人之主張不合,惟認定事實不當,並非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第1項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列,其以上開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自不合法。再者,上訴人對於本件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應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上訴理由,並不包括以理由與主文矛盾或以其他事由為上訴事由,上訴人以原確定判決有理由與主文矛盾或其他再審事由等情事提起上訴,難謂為合法。另依首揭法條規定,須該訴訟事件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始得許可上訴人之上訴,而所謂「原則上之重要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者而言,亦即必須裁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違背法律之精神,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已影響於實質之公平者,始為相當,而核諸本件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僅屬個案之事實判斷問題,並無加以闡釋之必要,顯不具原則上之重要性,揆諸首揭法條意旨,自不應許可,爰依法駁回其上訴。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張凱鑫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陳瑩萍附表┌────┬────────┬──────┬───────┬─────┬────┐│票號│發票人│發票日│面額(新臺幣)│指定受款人│到期日│├────┼────────┼──────┼───────┼─────┼────┤│0000000│全國不動產土地仲│98年4月6日│500萬元│高春菊│未填載│││介實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