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再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27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號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767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81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參照)。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唐照明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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