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重勞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勞上字第13號上訴人 林宏興 訴訟代理人 易佩萱 律師
周玉蘭 律師被上訴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克銘 訴訟代理人 楊敏玲 律師
蔡文擎 楊志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葛永輝法官陳蘇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