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邱華玉
林美鈴 林宜昭 林坤模 林浩暉 被告 陳復翔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黃柏仁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