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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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3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告 袁沚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袁沚渝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袁沚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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