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4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路華強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路華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勇如
法官林欣苑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