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3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睿傑選任辯護人陳賜良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贅載,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應將「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贅載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之記載有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文字為贅寫,應予刪除,主文第一行應係「王睿傑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此對照附表之罪名暨宣告刑一欄甚明,則前揭「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記載應係贅載,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參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江振源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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