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11號上訴人聚絡創意先行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楊宜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塔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因99年度訴字第191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萬零柒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