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01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正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正良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100年1月24日之審理庭中,在法官面前已自白犯罪,供認有將帳戶交付他人,並取得現金新台幣二千元為代價,是被告有幫助他人詐欺罪犯行,事證已臻明確,得由本院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至於被告所供稱交付帳戶之第三人 陳聰益 部分,則移請檢察官另行偵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陳慧萍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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