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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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再易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57號再審原告 邱寶裁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陳仁宏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2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5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李育信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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