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7號上訴人 陳文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0萬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