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4號原告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三三三旅代表人 林士偉 訴訟代理人 陳芳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梁永馳 、 梁中文 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梁永馳(Z000000000)、梁中文(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士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