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07號原告 洪誼靜 訴訟代理人 賴俊佑 律師被告 黎志堅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67號、112年度金簡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張瑞德法官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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