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0五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某綽號「阿弟」不詳姓名者共同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中旬左右起,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前之公眾場所,明知「阿弟」擺設陳列之「紐約的秋天」、「孤男寡女」影片光碟分別係未經著作權人龍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嘉佳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授權或同意之盜烤製品,竟仍不定時以不詳代價於「阿弟」不在時負責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二百元販賣予不特定顧客,共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益,圖謀不法利益,因認被告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龍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嘉佳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得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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