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五一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四五0、五一0五、五六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丙○○、甲○○、乙○○因槍砲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四五0號、五一0五號、五六八六號)。惟扣案之手指虎壹只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手指虎壹只(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刀保管字第0三三號,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四五0號偵查卷內第二十五頁),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前段管制之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