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76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地
法定代理人 乙○○
樓及地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肆佰叁拾貳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貳佰元。
㈡提出被告丙○○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