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5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 邱玉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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