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志遠
相 對 人 辰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沛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辰鼎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本院調查被告無資力,有
原告提出之台南市北區公所低收入證明書附卷可稽。是本件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