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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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張瓊月 被告 何燦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被告被訴侵占等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後,檢察官依告訴人之請求提起第二審上訴,因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經本院於104年1月22日判決駁回上訴。而本件原告係於前揭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之103年12月30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法院收狀戳章在卷足憑,原告對於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惟查刑事部分既經本院認為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以判決駁回,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陳玉聰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