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О號
自訴人丙○○自訴代理人乙○○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王正嘉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