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許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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