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一被告選任辯護人柳聰賢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高榮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