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80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一至三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於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各罪,分別經判決罪刑確定,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業以聲請人所犯前揭各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本院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880號裁定減刑,並就其中附表一至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在案,此有本院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80號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減刑,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治華附表一┌───────┬─────────────┬─────────────┐│編號│1│2│├───────┼─────────────┼─────────────┤│罪名│侵占│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4月褫奪公權2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35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犯罪日期│81年4月間│83年2月13日│├───┬───┼─────────────┼─────────────┤│偵│機關│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1│83││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930│3551│├───┼───┼─────────────┼─────────────┤││法院│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高雄地方法院││├─┬─┼─────────────┼─────────────┤│最││年│81│83│││案├─┼─────────────┼─────────────┤│後││字│上易│訴│││號├─┼─────────────┼─────────────┤│事││號│1179│1297││├─┼─┼─────────────┼─────────────┤│實│判│年│81│83│││決├─┼─────────────┼─────────────┤│審│日│月│12│5│││期├─┼─────────────┼─────────────┤│││日│10│13│├───┼─┴─┼─────────────┼─────────────┤││法院│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高雄地方法院││├─┬─┼─────────────┼─────────────┤│││年│81│83││確│案├─┼─────────────┼─────────────┤│││月│上易│訴││定│號├─┼─────────────┼─────────────┤│││日│1179│1297││日├─┼─┼─────────────┼─────────────┤││確│年│81│83││期│定├─┼─────────────┼─────────────┤││日│月│12│6│││期├─┼─────────────┼─────────────┤│││日│10│21│├───┴─┴─┼─────────────┼─────────────┤│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15日,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權期間或罰金額│金,以銀元30元即新台幣90元│1年│││折算1日。││├───────┼─────────────┼─────────────┤│附註│││└───────┴─────────────┴─────────────┘附表二┌───────┬─────────┬─────────┬─────────┐│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第1項│13條之1第2項第4款│3款│├───────┼─────────┼─────────┼─────────┤│犯罪日期│86年1月14日至86年1│86年1月中旬至86年1│86年7月21日│││月22日│月23日││├───┬───┼─────────┼─────────┼─────────┤│偵│機關│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6│86│86││案├───┼─────────┼─────────┼─────────┤│年│字│偵│偵│偵││號├───┼─────────┼─────────┼─────────┤│度│號│2885│2885│17876│├───┼───┼─────────┼─────────┼─────────┤││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年│86│86│87│││案├─┼─────────┼─────────┼─────────┤│後││字│上訴│上訴│上易│││號├─┼─────────┼─────────┼─────────┤│事││號│1431│1431│187││├─┼─┼─────────┼─────────┼─────────┤│實│判│年│86│86│87│││決├─┼─────────┼─────────┼─────────┤│審│日│月│9│9│2│││期├─┼─────────┼─────────┼─────────┤│││日│9│9│16│├───┼─┴─┼─────────┼─────────┼─────────┤││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年│86│86│87││確│案├─┼─────────┼─────────┼─────────┤│││月│上訴│上訴│上易││定│號├─┼─────────┼─────────┼─────────┤│││日│1431│1431│187││日├─┼─┼─────────┼─────────┼─────────┤││確│年│86│86│87││期│定├─┼─────────┼─────────┼─────────┤││日│月│9│9│2│││期├─┼─────────┼─────────┼─────────┤│││日│9│9│16│├───┴─┴─┼─────────┼─────────┼─────────┤│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附表三┌───────┬─────────┬─────────┬─────────┐│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例第10條第3項│10條第1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86年11月12日│93年11月8日│95年1月17日│├───┬───┼─────────┼─────────┼─────────┤│偵│機關│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6│93│95││案├───┼─────────┼─────────┼─────────┤│年│字│偵│毒偵│毒偵││號├───┼─────────┼─────────┼─────────┤│度│號│26785│6859│2012│├───┼───┼─────────┼─────────┼─────────┤││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雄地方法院││├─┬─┼─────────┼─────────┼─────────┤│最││年│87│94│95│││案├─┼─────────┼─────────┼─────────┤│後││字│上訴│上訴│訴│││號├─┼─────────┼─────────┼─────────┤│事││號│682│920│1924││├─┼─┼─────────┼─────────┼─────────┤│實│判│年│88│94│95│││決├─┼─────────┼─────────┼─────────┤│審│日│月│9│9│6│││期├─┼─────────┼─────────┼─────────┤│││日│9│14│16│├───┼─┴─┼─────────┼─────────┼─────────┤││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雄地方法院││├─┬─┼─────────┼─────────┼─────────┤│││年│87│94│95││確│案├─┼─────────┼─────────┼─────────┤│││月│上訴│上訴│訴││定│號├─┼─────────┼─────────┼─────────┤│││日│682│920│1924││日├─┼─┼─────────┼─────────┼─────────┤││確│年│88│94│95││期│定├─┼─────────┼─────────┼─────────┤││日│月│9│10│7│││期├─┼─────────┼─────────┼─────────┤│││日│9│13│24│├───┴─┴─┼─────────┼─────────┼─────────┤│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權期間或罰金額│科罰金,以銀元300│科罰金,以銀元300│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折算│元即新台幣900折算│元即新台幣900折算│││壹日。│壹日。│壹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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